一、为规范国际学生违纪处分管理,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东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国际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国际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国际合作处。
三、国际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四、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一)发现国际学生涉嫌违纪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做出是否立项处理的决定,并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过程中,学生有如下权利:
1、国际学生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国际学生及其代理人有陈述的权利;
3、国际学生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
4、国际学生及其代理人有申辩的权利。
(三)调查取证完成后,主管部门依据违纪事实,做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书要送交国际学生本人。无法送交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公告栏等公告的方式送达。
(四)国际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如申诉后仍有异议可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五、国际学生受到违纪处分的,应当同时受到如下处理:
(一)国际学生受到违纪处分的,应当记入其学习档案,依照规定报告教育、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并在其结业证明、转学证明等证明文件中予以注明。
(二)国际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处分的,不再接收其延长学习和再次入学申请。
(三)国际学生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应当立即将其停留期缩短,办理限期离境签证;无法办理的,按程序报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其签证或居留许可作废。
(四)受处分国际学生是由其他学校交换而来的,通知其来源学校,是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其他类型奖学金资助的,通知奖学金管理单位。
六、学生屡次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必要的外国人出入境和在华居留手续等行为,恶意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被监护离境或者遣返出境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其他事项,依照《东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及《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东北电力大学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