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际学生的培养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国际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参照《东北电力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国际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坚持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五条 实施国际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国际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国际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国际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相关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五)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六)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有效的学习签证(X1字或X2字)、《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国际学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注册后向学校缴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并购买国际学生综合保险。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处将已注册的国际学生信息发给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工部、研究生院及相关学院。本专科国际学生由学工部编入相应专业班级,研究生国际学生由研工作部编入相应专业班级。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国际合作处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请假一般不得超过4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须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须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
第十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相关事项依据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护照与录取通知、国际学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申请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国际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复查中发现国际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或可以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学费,然后按要求到国际合作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重读)不得超过6年;国际学生专科基本学制为3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重读)不得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3年,具体要求按培养方案执行,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4-5年;国际学生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7年。
第二十条 实行强制兵役制国家的国际学生保留学籍服兵役,保留学籍的年限不计入国际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十二条 本科国际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休学分数以及留级、降级等要求,参照学校本科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经学校同意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国际学生学业成绩,并建立健全国际学生学籍档案。学校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应参加学校开展的诚信教育活动,遵守学校学术诚信制度。学校建立国际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国际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国际学生有失信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应在被录取的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予以更换专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有关程序转学或转专业,但转学或转专业不能超过一次,原则上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一)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的;
(二)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转专业:
(一)原专业未结清学费等相关费用的;
(二)应作退学处理者;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院、国际合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同意,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方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无正当理由者;
(三)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者。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转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院、国际合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同意,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国际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修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强制服兵役国家必须服兵役者;
(四)因个人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者;
(五)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要求休学,应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填写休学申请表。本科国际学生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国际合作处同意,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国际学生经导师、所在学院、研工部、国际合作处同意,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国际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除因病休学等特殊情况外,国际学生须及时办理居留许可注销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离境。国际学生休学期间如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条 休学国际学生原则上应在休学期满2个月前提出复学申请,国际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国际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相关证明,填写复学申请表。本科国际学生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国际合作处同意,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研究生国际学生经导师、所在学院、研工部、国际合作处同意,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的国际学生根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及休学时间,经核对专业培养方案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复学者,应提出请假申请,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休学期间,如申请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退学的国际学生须按学校相应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本科国际学生结业后在规定年限内可以重修有关课程或者环节,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国际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国际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变更理由及证明文件由国际合作处进行审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国际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中国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考勤与请假
第五十一条 国际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并接受所在学院的考勤。
第五十二条 国际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予个人事假,如有特殊情况请事假要附带有关证明。除突发事件,事后请假一律无效。
请假期满后,国际学生应向所在学院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不履行请假、续假、销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课,均按旷课处理。
第五十三条 请假三天以内由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审批;请假超过三天、离开本市或离境,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国际合作处备案。
第五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节假日结束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未经请假,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国际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的考勤工作。如遇国际学生三天以上无故未出勤等特殊情况,学院应及时向国际合作处通报。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际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国际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国社会公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国际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传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集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国际学生团体。国际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团体应当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国际学生及国际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国际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二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国际学生须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校园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国际学生,学校将负责向市、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国际学生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的方法可分为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等。
第六十六条 对违法的国际学生,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国际学生,学校须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纪律处分细则按《东北电力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际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给予国际学生处分,须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国际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国际学生的处分,须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条 在对国际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国际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国际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须直接送达国际学生本人,国际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第七十一条 对国际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国际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国际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
第七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国际学生处分一般须设置6到12个月的处分期限,处分到期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国际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三条 对国际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规定期限离校。国际合作处将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居留证件。
第六章 国际学生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国际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 国际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国际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八条 国际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国际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国际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国际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条 国际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而有所抵触,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八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学生、国际语言生及普通进修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